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江西初春貿易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25MACYYDC66A
法定代表人:熊珍珠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立新鄉(xiāng)南岸村狗嶺組06號
2025年1月22日,本機關收到尋烏縣文峰鄉(xiāng)人民政府遞交的《關于尋烏縣文峰鄉(xiāng)果品倉儲庫加工及生產線建設項目工程(設備采購)招標結果的情況匯報》。2025年1月24日,本機關收到尋烏縣長寧鎮(zhèn)人民政府遞交的《告知函》。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涉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依法啟動監(jiān)督檢查。
現(xiàn)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參加了贛州市誠風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尋烏縣文峰鄉(xiāng)果品倉儲庫加工及生產線建設項目工程(設備采購)(項目編碼:GZCF2024-XW-G002-1)的采購活動,經評標委員會評定和采購單位確認為中標供應商,2025年1月3日,已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公告中標結果。2025年1月21日,當事人向尋烏縣文峰鄉(xiāng)人民政府遞交了中標放棄函,2025年1月22日,尋烏縣文峰鄉(xiāng)人民政府向本機關遞交了《關于尋烏縣文峰鄉(xiāng)果品倉儲庫加工及生產線建設項目工程(設備采購)招標結果的情況匯報》,2025年2月19日,本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談話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當事人以生產廠家的設備產品已更新升級,無法按項目采購清單定的型號完成供貨為由,中標后提出放棄中標資格申請,拒不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當事人于2025年1月6日參加了江西元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尋烏縣長寧鎮(zhèn)人民政府三二五村農產品倉儲庫項目工程(設備采購)(項目編碼:JXYJ2024-XW-G001)的采購活動,經評標委員會評定和采購單位確認為中標供應商,2025年1月7日,已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公告中標結果。2025年1月23日,當事人向尋烏縣長寧鎮(zhèn)人民政府遞交了中標放棄函,2025年1月24日,尋烏縣長寧鎮(zhèn)人民政府向本機關遞交了《告知函》,2025年2月19日,本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談話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當事人以生產廠家的設備產品已更新升級,無法按項目采購清單定的型號完成供貨為由,中標后提出放棄中標資格申請,拒不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由于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放棄中標資格并拒簽采購合同,屬于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情形。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規(guī)定,應認定當事人構成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違法行為。
2025年4月1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尋財發(fā)〔2025〕30號),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對當事人在尋烏縣文峰鄉(xiāng)果品倉儲庫加工及生產線建設項目工程(設備采購)(項目編碼:GZCF2024-XW-G002-1)的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罰款即人民幣叁仟肆佰元整(千分之五的罰款3400元,即采購預算金額680000元×5‰=3400元),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本機關擬對當事人在尋烏縣長寧鎮(zhèn)人民政府三二五村農產品倉儲庫項目工程(設備采購)(項目編碼:JXYJ2024-XW-G001)的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罰款即人民幣叁仟陸佰伍拾捌元捌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罰款3658.84元,即采購預算金額731769.15元×5‰=3658.84元),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以上擬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合并執(zhí)行,即擬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罰款即人民幣柒仟零伍拾捌元捌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罰款7058.84元,即采購預算金額【680000元+731769.15元】×5‰=7058.84元),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在規(guī)定期限內,本機關未收到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申請。
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和《江西省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中“供應商中標后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所涉及的采購項目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之規(guī)定,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罰款即人民幣柒仟零伍拾捌元捌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罰款7058.84元,即采購預算金額【680000元+731769.15元】×5‰=7058.84元),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繳款碼36073425000718681856通過贛服通、江西財政微信公眾號或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核繳。繳款完成后可自行通過江西省財政廳官網“非稅收入收繳門戶網站”打印電子票據(jù)。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尋烏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尋烏縣財政局
2025年4月27日